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98号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北门大街38号。
负责人:殷月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雪川,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清远市华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六号楼2层商铺75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祥,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华粤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马东旭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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