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笔架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江汇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资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桥,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海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潜江海韵公司与湖北天石公司已经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谢 勇
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颜廷光
书记员袁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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