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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4-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笔架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江汇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资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桥,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海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潜江海韵公司与湖北天石公司已经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谢 勇
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颜廷光
书记员袁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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