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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起祥、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3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起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崑鹏,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财富大路3333号。
管理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强街天茂庄园温莎园G3幢2单元208A号房。
负责人:关春艳,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起祥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斯轻合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起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汤化冰
书记员刘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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