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起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崑鹏,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财富大路3333号。
管理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强街天茂庄园温莎园G3幢2单元208A号房。
负责人:关春艳,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起祥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斯轻合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起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汤化冰
书记员刘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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