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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雅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雅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1幢11812室。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雅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筑出版传媒公司)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雅祺公司申请再审称,建筑出版传媒公司主张的出版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编写人员包括吴慧娟等42人,但出版协议中仅有10个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人签字。建筑出版传媒公司未合法取得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建筑出版传媒公司不能提交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及证据,不能认定雅祺公司有责任承担经济损失。原审判决对于本案存在侵权行为事实认定错误。行政执法队未对收缴的书籍进行侵权的认定和处罚,所罗列的物品清单和现场检查笔录中只说明是涉嫌盗版,但并未将这些书籍认定为盗版书籍,不足以证明雅祺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建筑出版传媒公司没有证明雅祺公司存在销售和发行行为。请求再审本案。
建筑出版传媒公司提交意见称,建筑出版传媒公司对涉案书籍享有专有出版权,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雅祺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无不当,雅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及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2016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分别与建筑出版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出版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编委会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图书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建筑出版传媒公司专有出版权,并负责发行,打击盗版,还授权建筑出版传媒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维权工作。虽然只有部分编委会成员在《合作出版协议书》签字,结合相关图书已依法出版,系列丛书存在部分作者经授权在合同上签字的交易习惯且合作作者并无异议的事实,以及雅祺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的事实,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建筑出版传媒公司合法取得相关图书专有出版权,并无不当,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中,文化市场执法队认为涉案书籍涉嫌盗版并进行了查扣,雅祺公司未提供涉案书籍系正版书籍的相关证据,也未证明涉案书籍的合法来源,雅祺公司向培训学员提供涉案书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行为。据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雅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行为,损害了建筑出版传媒公司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雅祺公司的侵权行为必然导致建筑出版传媒公司依据专有出版权所享有的利益受损。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书籍的数量、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应属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雅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马秀荣
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冠华
书记员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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