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太行鸿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4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太行鸿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东竹昌村。
法定代表人:杨双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西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东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河,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太行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东竹昌村/div>
法定代表人:赵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北太行鸿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矿业公司)及一审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太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矿业公司)担保追偿权、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太行矿业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可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本案《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无效。2013年11月29日,涉案三方虚构了《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一亿五千万借款通过邯郸矿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又转回了邯郸矿业公司,实际借款人是邯郸矿业公司。二、太行矿业公司仅仅提供了资金进出的账号,太行矿业公司和邯郸矿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代偿关系,原审认定代偿关系缺乏证据证明。《邯郸矿务局企业银行(内部)借款书》所体现的是借贷法律关系,邯郸矿业公司汇入太行矿业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借款性质。三、邯郸矿业公司主张,通过太行矿业公司账户偿还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公司)借款本息是为了避免太行矿业公司因没有还款进入银行系统征信黑名单,进而影响整个邯郸矿业公司的银行系统征信,原审对此解释予以采信完全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邯郸矿业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鸿鹄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28日,邯郸矿业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太行矿业公司欠付山西信托公司的借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205000元(共计150205000元)汇入太行矿业公司账户,太行矿业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给山西信托公司。邯郸矿业公司对通过太行矿业公司账户偿还山西信托公司借款本息的解释是为了避免太行矿业公司因没有还款进入银行系统征信黑名单,进而影响整个邯郸矿业公司的银行系统征信,该解释具有合理性。邯郸矿业公司的转款实质上是履行保证责任。此外,鸿鹄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亦在《邯郸矿务局企业(内部)银行借款书》上加盖个人印章,对邯郸矿业公司代偿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鸿鹄公司关于邯郸矿业公司和太行矿业公司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太行矿业公司自行清偿了邯郸矿业公司担保的债务,进而担保关系和反担保关系依法归于消灭的主张理据不足。
关于鸿鹄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供的新证据银行流水记录,该银行流水仅能证明一亿五千万借款转入邯郸矿业公司的关联公司邯郸矿山机械厂,不能证明实际贷款人为邯郸矿业公司,亦不能支持鸿鹄公司关于本案不存在真实的《信托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以及《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
综上,鸿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太行鸿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伦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凌云
书记员  毕肖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