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正阳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公司)、秦皇岛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 挺
审判员 汪 军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冉
书 记 员 赵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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