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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杜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祜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正阳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公司)、秦皇岛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 挺
审判员 汪 军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冉
书 记 员 赵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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