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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续力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东望洋工业区**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茂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续力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岗头风门坳工业区****。
一审被告:胡润发,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一审被告:深圳市东升旭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岗贝工业区厂字第**厂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叛逆者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叛逆者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作出后,深圳市续力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续力高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案件仍在执行中。2019年04月08日和11日,案外人东莞市思腾电子有限公司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两项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该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属于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该两份新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续力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续力高科公司承担。
经查,二审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本案二审判决。
2019年3月28日,续力高科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胡润发、叛逆者公司执行本案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续力高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专利号为ZL20162105××××.1、名称为“用于数据线的包装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号为ZL20162106××××.0,名称为“用于数据线的陈列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1日作出第39529号和第39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上述两决定的发文日期分别为2019年4月3日和2019年4月8日。
2019年5月5日,因叛逆者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执554号结案通知书,通知续力高科公司、叛逆者公司、胡润发本案一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2019年7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叛逆者公司针对本案二审判决提出的再审审查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和2019年8月1日受理续力高科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529号和第39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京73行初9099号和(2019)京73行初9495号,目前上述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第三十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本案中,虽然涉案两项专利权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作为专利权人的续力高科公司不服该决定,已针对上述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了续力高科公司的起诉,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本院就叛逆者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前,本案一、二审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均已执行完毕,本案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具备法定的再审条件。叛逆者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叛逆者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周 波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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