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张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史秀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清,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秋玲,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伦,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晓丽(系已故赵君之妻),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系已故赵君之子),男,2009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理人:高晓丽(系赵某母亲),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再审申请人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鸡西市文广局)因与被申请人张伦、高晓丽、赵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鸡西市文广局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赵君对案涉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不享有处分权,在未取得鸡西市文广局同意的情况下,赵君无权处分案涉房屋用于个人抵债。鸡西市文广局不服(2018)黑民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507号民事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的再审结果是本案审理的法律依据,应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伦辩称,业已生效的507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君对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有进行处分的权利,且赵君的继承人均同意其执行该房屋,故其基于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理据充分。
本院审查过程中,赴鸡西市勘验案涉俄罗斯大剧院房屋现状,鸡西市文广局工作人员和张伦到场。经查,案涉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与二楼房屋目前作为共同经营的场所,存在相邻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鸡西市文广局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鸡西市文广局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予支持是否错误。针对该问题,本院审查认定如下:
业已生效的507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君对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有进行处分的权利。虽然鸡西市文广局不服50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47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鸡西市文广局提出的再审申请。据此可知,507号民事判决依法有效,该判决关于赵君对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享有处分权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鸡西市文广局关于赵君对案涉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不享有处分权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查明,因赵君欠付张伦300万元债务未予偿还,2008年12月10日赵君与张伦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赵君以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抵顶张伦全部欠款,该以房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之后,在张伦诉赵君、鸡西市文广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黑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君欠付张伦3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张伦依据该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查封的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进行执行。在507号民事判决认定赵君对案涉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张伦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申请执行案涉俄罗斯大剧院三楼房屋,于法有据。原审法院认定鸡西市文广局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鸡西市文广局关于其有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在本案争议处理及诉讼过程中,张伦所述的鸡西市文广局欲利用其享有处分权的一层部分房屋与三层部分房屋置换的问题,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依法处理。
综上,鸡西市文广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鸡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迪
书记员李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