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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运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机械设备工程成套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运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8号6栋3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雳,江西匡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机械设备工程成套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姜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机床工具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文教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姜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林,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舟,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机械物资成套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陈鑫伟。
再审申请人武汉运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机械设备工程成套总公司、江西省机床工具总公司、江西省机械物资成套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运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爱珍
审判员  杨 春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潘琳
书记员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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