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剑飞,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6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温祝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萍,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桂莲,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剑飞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快普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3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剑飞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判决赔数偿额为2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销售合同》表明快普M8平台系统包括供应链系统等共10个模块,全套模块总价19万元,各模块可分别售卖和许可,其中供应链系统单价为1万元。李剑飞仅销售了供应链系统模块,违法所得仅为1.83万元,法院以全套模块的19万元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基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的20万元赔偿额明显高于李剑飞的违法所得,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快普公司已确定李剑飞的身份,所以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快普公司应当向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据此,李剑飞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快普公司提交意见称:1、李剑飞对外出售的“快普M8”软件为全功能产品,不限模块且不限用户数。2、李剑飞销售侵权软件的途径不仅有淘宝商店,还有其他多种途径,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明。一审、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酌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并无不当。3、李剑飞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再审阶段提供的网站链接所显示的页面与快普公司有关。4、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厦门属于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与被侵权人住所地,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在一审与二审审理过程中,李剑飞也未对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再审期间,李剑飞向本院提供了三份证据:1、部分快普公司软件的销售链接与截图,用以证明快普公司根据不同模块定价销售。2、快普公司与南通华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截图,用以证明快普公司的软件定价浮动,19万元为多模块共同销售的价格。3、网页截图用以证明根据快普公司官方网站系统功能介绍,李剑飞销售的进销存系统就是供应链系统,并非销售全部模块。4、聊天记录截图可以显示,快普软件的价格是根据客户要求和功能模块确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再审主张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二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2、二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认定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李剑飞主张其销售的涉案软件仅包含部分功能模块,不应以具备全部功能模块的系统价格酌定赔偿数额,而应以其违法所得1.83万元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损害赔偿以填平为原则,即以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害为原则,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李剑飞销售了9套软件,获利1.83万,但一审法院同时查明,快普公司销售给华远公司1套软件的售价高达19万元,因此,李剑飞销售9套被控侵权软件给快普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高于李剑飞的违法所得。李剑飞还主张其销售的仅是涉案软件中的部分模块,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均为自行打印的网页截图,证明力较弱,尚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价值、李剑飞的侵权情节以及快普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李剑飞赔偿快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无不当。李剑飞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李剑飞主张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但李剑飞并未在管辖异议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基于管辖恒定原则,本案一审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李剑飞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剑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戴怡婷
审判员 毛立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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