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射阳县华成学校,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临海镇华成路。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射阳县华成学校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射阳县华成学校于2019年8月6日以本案已基本执结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射阳县华成学校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射阳县华成学校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刘伟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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