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水平,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梅,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黄水平之妻,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松冈机电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黄水平接受上高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询问和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黄水平共购进过两台雀友牌麻将机,本案涉案麻将机是2015年在南昌进货,2016年客户从其处购买并使用至2017年,客户以该使用后的旧麻将机折价换了一台新麻将机;在2013年或2014年期间,黄水平购进过5张带有“上海雀友”字样的标贴,并已将其中一张用掉。涉案的被控侵权商品是黄水平在第一次销售之后的第二次销售。因此,请求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黄水平立即停止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支出0.5万元,判令黄水平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黄水平提交意见称,1、黄水平无侵权的主观故意。黄水平经营的是其他品牌的麻将机,涉案的被控侵权商品是2014年1月南昌兴乐麻将机供货商发货时错误发送的货物,因其称运输更换比较麻烦就没有退货。2、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以旧换新,是2014年销售给案外人游毛花的,游毛花2017年3月14日以该旧麻将机折价购买了新的其他品牌的麻将机,该旧麻将机已不能正常销售。3、涉案侵权商品只有一台,松冈机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黄水平有其他侵权商品销售行为。4、涉案侵权商品是以旧换新得来的旧货,黄水平不知道以旧换新的旧货是侵权商品,也向法院说明了涉案商品的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驳回松冈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黄水平的陈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是黄水平销售给案外人游毛花之后,游毛花经过一定的时间使用又以所谓“以旧换新”的方式将其折价购买新的麻将机后退还给黄水平的,上述行为显示涉案被控侵权商品还是来自于黄水平。即使考虑到黄水平称被控侵权商品系其从他人处购得且系发货错误造成的,但除单方陈述外,黄水平并未提交能够确实充分的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他人的证据材料,涉案商标权利人无法就此向黄水平所称的供货商进一步主张权利。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水平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其不属于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就黄水平是否能够证明其是合法取得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重新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重新作出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周 波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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