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余干县农业化工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瑞洪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育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信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龙潭湖公园附属楼今日头条院内(凤凰桥旁)。
法定代表人:廖才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江西建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瑞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建都。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余干县农业化工厂因与被申请人上饶市信义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西建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余干县农业化工厂以其与上饶市信义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余干县农业化工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余干县农业化工厂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春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佳钦
书记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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