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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喜、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负责人:王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刘宏伟。
再审申请人王德喜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一审第三人刘宏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德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证据不采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诉争房屋(蓟州区乐园公寓26楼3门402室)系王德喜2005年3月份购买,只因当时政策不允许,王德喜无资格购买,故在和售楼处人员李娜沟通后,王德喜决定用第三人刘宏伟(系朋友关系)的名字购买,但王德喜必须先和开发商天津市华得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内部购买房屋协议。王德喜签订完上述协议后才由刘宏伟出面和开发商签合同,刘宏伟仅仅是签个字而己。诉争房屋的首付款完全是王德喜缴纳,并且王德喜一直入住该房屋至今,诉争房屋逐月的还贷款及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亦全部是王德喜交纳。并且自王德喜入住后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都是王德喜所交,诉争房屋刘宏伟分文未付,所有权与刘宏伟无关,对此刘宏伟是认可的。本案一、二审开庭时刘宏伟均未到庭,现在刘宏伟因犯罪已被刑拘,能找到其下落,且刘宏伟能说清本案事实。故本案有新的事实出现,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其次,一、二审法院未采纳王德喜提交的证据,违反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一、二审王德喜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房屋与刘宏伟无关,属王德喜所有,可一、二审法院根本不顾这些铁证,仅凭刘宏伟的签字就认定该房屋属第三人所有,显然是错误的,王德喜所提供的大量证据足以对抗“刘宏伟”这三个字。再次,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错误,有证不采纳,严重违反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使用了错误的法律规定,己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给予纠正。综上,王德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王德喜申请再审认为刘宏伟被刑拘能够找到其下落,有新的事实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但王德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何新的事实出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次,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房产仍登记于天津市华得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以刘宏伟名义签订,首付款、还款凭证均以刘宏伟名义支付,王德喜提供的《内部购房协议书》、相关费用缴纳凭证等证据以及其与刘宏伟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理由并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故一、二审法院判决王德喜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综上,王德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德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 挺
审判员 汪 军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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