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6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22-12。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光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德文,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缤予,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寒,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缤予,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渝民终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北区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毛荧月
书记员王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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