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
法定代表人:胡炜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董炎,北京市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小军,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再审申请人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小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海霞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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