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最高法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八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事实及理由:
原判决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无效判决。2015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徐某某因与申请人张某的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判决后,徐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徐某某的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徐某某实际已于2018年3月15日死亡,已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但其代理人未披露且二审法院未查明当事人已经死亡的这一事实,从而二审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反而在徐某某实际已死亡3个半月以后的2018年7月1日做出了仍以徐某某为上诉人的原判决。张某因另案委托律师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赴福建省莆田市调查徐某某的身份信息时,从徐某某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新证据)获知徐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已死亡。原判决严重违反程序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申请再审虽然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八项规定,但依据只有一项,即其作为新证据提交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所载内容为:徐某某已于2018年3月15日因疾病死亡,于2018年3月19日注销户口;其他徐某某的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所地等内容均与原判决所载内容一致),旨在证明原判决作出之日(2018年7月1日)前,本案当事人徐某某已经死亡,原判决仍然以其作为当事人是错误的。至于原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适用的法律,对于相关协议的效力和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经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根据庭审记录,徐某某本人虽未出庭,但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各方当事人均对其身份未提出异议,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当庭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张某作为新证据提交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所载内容,表明徐某某是在二审庭审程序结束之后死亡的;在庭审结束与判决作出之间的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交过徐某某死亡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获得了徐某某已经死亡的信息。原判决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徐某某为当事人,并不缺乏证据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云飞
审判员 张能宝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赫宁
书记员舒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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