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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路**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沈天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稳,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远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周宋家寨村**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路**号中城大厦**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罗玲侠,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湖路西段**号。
法定代表人:霍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李峰岗,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
再审申请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远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峰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宏图公司以本案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宏图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任雪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厉文华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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