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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杜桥镇前杜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6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景县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景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东,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县杜桥镇前杜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杜桥镇前杜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雷,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衡水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湖大道568号。
法定代表人:郝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县杜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杜桥镇。
法定代表人:孙庆忠,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景县德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公司)、景县杜桥镇前杜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杜桥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衡水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公司)、景县杜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杜桥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0年11月15日前杜桥村委会与纳川公司签订《开发协议》后,纳川公司未经审批进行围挡圈地,在无任何动工的前提下对外销售房屋197户,收受购房款22447938元。经前杜桥村委会多次催促,纳川公司仍不动工,承诺限期内引进新的开发商继续进行建设,故双方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关于终止原合作开发建设协议及项目回复重建交接问题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终止协议》)。该协议签订后,纳川公司未引进第三方和进行相关交接,而是携款消失,引发购房群众及回迁群众集体上访。后经景县人民政府多次开会研讨及协调,才另行组织张宝芳、何连岐等当地企业家成立了德佳公司,对该区域独立开发建设。德佳公司不知晓《三方终止协议》的内容,至今亦未对该协议进行过追认,且协议签订时德佳公司尚未成立,该协议对德佳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德佳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同纳川公司的项目并非同一性质项目,二者之间没有承继关系。为证据上述主张,德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四份新证据。(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方终止协议》约定了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以及第三方追认的内容,而该协议第三方系空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协议对德佳公司而言未成立。(四)德佳公司没有收到纳川公司“移交”价值1800万元的物料,没有实际上成为“第三方”。1.《三方终止协议》所约定的纳川公司对197户购房人的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德佳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符合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2.《三方终止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纳川公司在没有任何投入下收取1800余万元,却要第三方承担1800余万元的债务。3.纳川公司没有实际履行价值1800余万元的物料转移。4.二审法院仅根据前杜桥村委会原村支书与德佳公司原股东系兄弟关系及德佳公司后期开发建设该地块来认定德佳公司以实际的建设行为来履行了《三方终止协议》,明显不妥。据此,德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前杜桥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争合同没有成就。《三方终止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为三方签字后生效,但至今该合同没有第三方,也没有第三方签字,故该协议整体不生效。同时,《三方终止协议》没有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不能生效。(二)《三方终止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经过多次庭审,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纳川公司向前杜桥村委会或任何第三方履行了前期建设成果的交接义务。故而,该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
纳川公司提交意见称,德佳公司、前杜桥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纳川公司与前杜桥村委会签订的《三方终止协议》为不确定的第三方设定了承接纳川公司前期开发成果、承继纳川公司对197户购房人的债务的权利义务。该协议签订时,德佳公司及其前身尚未成立,该协议上没有德佳公司的签字盖章,在该公司成立后《三方终止协议》上也没有德佳公司对协议条款的追认。考虑到德佳公司成立后实际开发建设了同一地块以及德佳公司股东与前杜桥村委会原村支书的亲属关系,《三方终止协议》确实不能简单因德佳公司未签字盖章而否定其对德佳公司的效力,但在判断该协议对德佳公司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时,应综合《三方终止协议》的签订情况、德佳公司开发项目与纳川公司开发项目之间是否具有承继关系、《三方终止协议》为不确定的第三方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纳川公司对项目的前期投入及成果交接情况、纳川公司收取的2000余万元购房款中的1800余万元的用途去向、纳川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其对197户购房人的债务是否经过购房人及德佳公司同意等问题,进行综合判断认定。本案一、二审判决在《三方终止协议》对纳川公司和前杜桥村委会有效的认定是一致的,但二审判决改判认定《三方终止协议》对德佳公司有效的事实和理由尚欠充分,尚未达到使法官内心确信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相关事实应予再审进一步查明和认定。同时,经本院询问了解,本案诉讼背景为197户中的部分购房人先以纳川公司为被告在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赔偿损失。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前案具有关联性,本案再审时可考虑两案一并审理。
综上,德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纯
审判员  万挺
审判员  潘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闻
书记员赵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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