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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志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1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张回巷**。
法定代表人:倪前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民,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玲,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志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志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董志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乐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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