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九龙村7社。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更明,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洁,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忆,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固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正固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延忱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曾勇
书记员何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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