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刚良,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妮娟,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成双,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步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华远君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朱涛,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一审被告:鱼海军,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一审被告:冯小玲,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再审申请人张刚良因与被申请人张成双及一审被告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涛、鱼海军、冯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刚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婷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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