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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秀龙、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秀龙,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文,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铜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月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万荣,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维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渊,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号(嘉宸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段元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银,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潘秀龙、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维军及一审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潘秀龙、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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