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穆勒四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亦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刚。
一审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v>
负责人: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穆勒四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刘刚、一审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穆勒四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菊娜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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