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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和平,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影,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占幸,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永杰,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审第三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胜,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冯影、原审被告许永杰、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崇理
审判员  周伦军
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勇
书记员  宋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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