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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悦臣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华二期9#楼05-109。
法定代表人:袁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悦臣。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悦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建公司申请再审称,经多方收集取证,其发现了本案的新证据,即承德摩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审期间,法院依据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不完整的,根据新发现的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早在摩登达公司强拆南园宾馆时,摩登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就已经到期,原审法院认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摩登达公司”是错误的。根据新证据,原审法院未查明相关事实就错误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错误地将责任归结于五建公司。综上,五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五建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了摩登达公司“承市国用(2007)第136号”土地使用证书相关复印页共两页,第一页内容主要载明了“双桥区南园宾馆及周边地区”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承德摩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类用途”为“商业、住宅”,终止日期分别为“2047年6月19日2077年6月19日”;五建公司提供的复印材料第二页内容为“该宗地因用地项目尚未竣工,先进行土地预登记,待用地项目竣工后,经地籍调查确认,再进行正式土地登记,重新换发土地使用证,该证有效期2年,过期作废”。上述证据材料从内容上看,并不能证明案涉南园宾馆及院落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不是摩登达公司,再审申请人五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推翻原判决对案涉房屋及院落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五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爱梅
审判员  刘银春
审判员  汪治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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