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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龙海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宁安大街118号。
负责人:吴亚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前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龙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马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信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建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庄严,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霞,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龙海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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