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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宋远忠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7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远忠,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公云,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审被告:宁夏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创新园20号。
法定代表人:蔡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远忠、原审被告刘公云及宁夏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纪忠
审判员  杨 卓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王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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