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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1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顾高路**
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世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认为和兴公司完成的《设计图纸》系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确定的合同义务,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一、二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错误的认定和兴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本案一、二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错误的以案涉工程有监理单位监督施工等为由,认为和兴公司不按图纸施工不属于违约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和兴公司违背了按图施工义务,对此其无权要求大世界公司支付其擅自施工而增加的工程价款。大世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对和兴公司已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确定义务的事实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和兴公司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了设计并已经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审查中心审核通过。大世界公司施工负责人冯忠贤签字“同意施工”,并加盖大世界公司印章。大世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大世界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对和兴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的认定是否有误的问题。二审判决依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工期进行协商并调整的工作联系单,以及大世界公司向和兴公司出具石材幕墙工程工期顺延的证明,认定工期延误并非一方的行为导致。大世界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大世界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对和兴公司未按图施工并主张相应增加工程价款的法律适用是否错误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大世界公司的申请对和兴公司超出施工图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补充鉴定。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载明,工程量增加的原因系实际施工尺寸相比原设计尺寸有所增加。一审法院认定导致石材幕墙窗台盖板、窗合侧板、女儿墙盖板及立板比原设计尺寸增大,是由案涉工程主体土建施工的因素所决定,和兴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现场有监理监督,从开始施工到工程完工,大世界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相应认定,大世界公司并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大世界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大世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文波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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