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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清河南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韩殿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朱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林,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争议部分造价564318.48元予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墙体、柱子、天棚抹灰工程,华泰公司未施工,不存在该工程。华泰公司完成主体工程后,一直未进行后期工程,美澳公司是请第三方予以施工,施工内容为在墙体上找平层、刮腻子。2.关于抽水台班工程,根据2007年3月19日华泰公司提交的投标书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显示,施工排水、降水,冬、雨季施工报价为0。由此华泰公司已在投标时向美澳公司明确,就施工排水、降水,冬、雨季存在的施工不予以结算,此为华泰公司承揽该工程让利的许诺。监理材料仅仅是确认存在该工程,并未证明双方就该部分工程价款形成新的合意。3.关于筏板底板处的砂浆防潮层工程,该隐蔽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应由华泰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美澳公司经多次钻孔取样,都未发现存在上述工程。(二)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美澳公司在收到华泰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后,及时安排审计,并与华泰公司预算员多次沟通。但因双方就工程内容存在争议,致使工程未能完成审计。双方结算数额没有达成一致,不存在起算利息的问题,利息从法院审理明确数额之日起算更符合公平原则和常理。综上,美澳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华泰公司辩称,美澳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新证据支持,应予驳回。(一)1.抹灰工程:没有变更减除的证据,一审过程中,记录在案的证人、审计人员现场勘验均验证华泰公司已经施工。2.抽水台班工程:该部分属于不能事先确定、需据实结算的费用,因此招投标时没有数量,未予计价。对于后期实际发生的数量,双方已经据实签证确认,根据签证材料确定造价。3.防潮层工程:没有变更减除的证据,有美澳公司的签证材料证明华泰公司已经施工。(二)关于利息起算时间:从工程移交的角度看,应该自2008年11月10日计息,2008年11月10日的《证明》是工程已经移交的充分证据。即使从确认结算价款的角度看,也应从2010年3月28日开始计息。华泰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美澳公司邮寄结算报告,按照约定美澳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即2010年3月27日审结,二审判决如此认定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564318.48元争议部分造价认定的问题。对于墙体、柱子、天棚抹灰工程,美澳公司主张华泰公司未施工,但是一审时鉴定人员经现场勘验,确认存在该工程。对于抽水台班工程,监理材料可以证实存在该施工项目,投标书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没有计价,存在暂时不予计价、一直不予计价等多种可能性解释,因此,单凭此事实不足以证明华泰公司已经同意对实际发生的抽水台班工程不进行结算。对于筏板底板处砂浆防潮层工程,该工程属于设计图纸施工范围,美澳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后来达成合意对此部分不予施工,因此,对该部分工程予以计价并无不当。综上,二审判决对争议部分工程造价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利息起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根据二审查明事实,虽然案涉工程交付时间未能认定,但已经实际使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项规定“工程竣工,乙方提报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结算资料二月内结算完毕……”,美澳公司在华泰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计。综合上述考虑因素,二审判决自华泰公司向美澳公司邮寄结算资料满两个月后开始计息,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
综上,美澳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晓芳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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