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唐华俊,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云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号。
法定代表人:魏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因与被申请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爱梅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上
书记员乔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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