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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路东风新村(东新一小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子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山鑫苑**号楼**单元**号房房。
负责人:张清,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孟祥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富嘉诚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423号民事判决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4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本案属于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在再审审查期间,有该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故本案应裁定终结审查。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慧娴
书记员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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