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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东方电力机械厂、沈阳法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东方电力机械厂,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南环路驾校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会珠,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法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贝克,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会明,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会珠,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东方电力机械厂(以下简称东方机械厂)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法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特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会明、一审被告陈会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方机械厂申请再审称,(一)法特公司不具备合法诉讼条件,该公司已于200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法特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文件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其法定代表人贝克身份信息的护照复印件系失效证件,原审法院未依据东方机械厂的申请让法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并核实诉讼的真实性,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四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及查封清单等,东方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陈会珠于2015年10月20日签收,东方机械厂对一审法院向四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查封土地的通知并不知情。刘会明与东方机械厂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即案涉财产于2015年10月13日已发生转移,(2015)四民二初字第34-2号裁定所查封的财产不属于东方机械厂,对东方机械厂无拘束力。刘会明已依约支付买卖合同价款,且自2015年10月起刘会明雇用姜德福看管案涉厂房,由于此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刘会明对未办理相关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刘会明对案涉财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法特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东方机械厂主张原判决缺乏证据支持没有依据。东方机械厂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刘会明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刘会明对案涉财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支持东方机械厂的再审申请,以维护刘会明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四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东方机械厂的案涉财产,同日向国土资源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东方机械厂的房屋上张贴了公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刘会明与被执行人东方机械厂、陈会珠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法特公司。原审法院认定刘会明对案涉财产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本案中,法特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规定,法特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加盖法特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特公司系法人单位,其已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不影响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未支持东方机械厂让法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并核实诉讼真实性的申请,亦无不当。
综上,东方机械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平市铁东区东方电力机械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慧娴
书记员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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