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新亚洲工业区A栋501。
法定代表人:赵彩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彦博,男,汉族,1995年4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艺公司)、一审被告王彦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鹏凯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专利的发明点不在于环形永磁铁而在于悬浮体水平运动装置,一审、二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在此错误的基础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侵权的结论亦属错误。2.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水平运动控制装置明确限定了4个以上的电磁铁及相对应数量的传感器,排除了4个以下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具有3个传感器,因此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3.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构成要件。故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衡艺公司诉讼请求。
衡艺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一审、二审判决对于涉案专利发明点的认定准确无误。2.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了采用4个以下磁性传感器的技术方案。3.鹏凯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故请求驳回鹏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涉案专利发明点是否正确;2.鹏凯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加公知常识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涉案专利发明点是否正确问题发明点特征是指专利权中申请人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书认定,本案专利发明点在于:通过设置一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而无需其他永磁铁部件即可实现悬浮体的悬浮,同时实现悬浮体水平方向二自由度旋转的有益效果。同时,鹏凯公司再审申请主张《机械工程学》杂志刊登的文章《一种新颖的磁力弹簧及其弹性》已经公开了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发明点,但根据该文所披露的磁力弹簧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原理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亦不同。鹏凯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鹏凯公司现有技术加公知常识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鹏凯公司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一种新颖的磁力弹簧及其弹性》与公知常识相结合即可得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如前所述,《一种新颖的磁力弹簧及其弹性》所披露的磁力弹簧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原理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亦不同,不构成现有技术。鹏凯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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