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四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臧克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路电信传输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迎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明,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臧克海,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为民,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万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臧克海、陈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四平万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四平万达公司与臧克海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的合同是案涉《借款质押协议》,并未约定债权债务转移的内容。四平万达公司与陈为民之间的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四平万达公司不欠陈为民借款本息。二审判决根据陈为民和臧克海的单方陈述认定存在债权债务转移关系,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二)四平万达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交了其与陈为民的通话录音,证明陈为民在一、二审审理期间陈述虚假。陈为民表示自己确实基于无奈在法庭上做了虚假陈述,其与四平万达公司之间的款项并不存在利息,更不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却推定三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转移关系错误。(四)本案诉争内容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借贷关系,而二审判决实际上是对是否存在另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的认定,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综上,四平万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四平万达公司申请再审事由,本案重点审查案涉《借款质押协议》能否认定是债务转移协议。首先,从案涉有关协议的签订过程看,臧克海于2015年5月8日借款1000万元给陈为民,陈为民出具借据载明还款期限一个月。臧克海、陈为民、四平万达公司三方于2015年6月8日达成《借款质押协议》,约定由四平万达公司向臧克海借款1000万元。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在该三方协议达成时,陈为民对四平万达公司享有3465万元债权。上述协议签订时间、金额以及三方之间的债权关系能够相互印证,该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次,从《借款质押协议》内容看,案涉《借款质押协议》约定借款数额为1000万元,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借款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四平万达公司向臧克海出具了价款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据,并且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向臧克海交付了拟质押的房产有关的登记手续材料。四平万达公司作为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交付质押担保所需的重要材料,而陈为民与臧克海、四平万达公司之间恰恰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四平万达公司与臧克海、陈为民通过重新签订《借款质押协议》并认可已经收到借款的方式,确认了臧克海对四平万达公司的债权,不缺乏证据。四平万达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平万达公司还提出陈为民对四平万达公司的债权本金共计3950万元,四平万达公司已经全部偿还,且上述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四平万达公司没有理由另行替陈为民负担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务。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质押协议》签订之时,四平万达公司尚欠陈为民3465万元。四平万达公司主张其于2015年11月30日以债务转移的方式已经偿还了陈为民3430万元债务。但四平万达公司上述主张的偿还债务时间晚于案涉《借款质押协议》的签订时间,不能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力。四平万达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供其与陈为民的通话录音资料,但在录音中并无陈为民明确确认该笔款项性质的陈述,故该份证据材料并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债务这一事实的认定。
综上,四平万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原楠楠
书记员黄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