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9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黄陵县店头丰源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七丰村五队沟。
执行事务合伙人:冯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民,男,194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
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高茂林,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清河西路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民,男,194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
再审申请人黄陵县店头丰源煤矿(以下简称丰源煤矿)与一审申请人高茂林因申请丰源煤矿破产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陕破终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源煤矿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丰源煤矿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但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并无执行事务合伙人冯彦军的相关手续。高茂林作为丰源煤矿的实际出资人,其身份并非债务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该认定错误。丰源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冯彦军自2012年就已在外地煤矿任矿长,不参加经营管理,因丰源煤矿涉民间借贷偿还不能,被债权人查封,挂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不能,一直由实际出资人高茂林经营管理。冯彦军的相关手续,丰源煤矿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因一审法院通知不到冯彦军,在丰源煤矿大门上张贴公告视为送达。综上,冯彦军已经公告送达生效,高茂林可以成为丰源煤矿合法的处分权主体。二、本案二审认为,丰源煤矿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丰源煤矿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该认定错误。第一,丰源煤矿所交材料证明丰源煤矿的总体债务达到3.7134亿余元,一审法院将丰源煤矿在阿里拍卖挂价为1.2亿元,与实际债务差额2亿多元,足以证明丰源煤矿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丰源煤矿应依法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但因欠付会计员工工资,会计员工不予提供相关材料,丰源煤矿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存在错误。第三,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综上,丰源煤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受理丰源煤矿执行转破产重整申请。
高茂林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资格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必要资料。本案中,高茂林作为丰源煤矿实际出资人,其身份并非债权人、债务人本身及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丰源煤矿是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但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冯彦军的相关手续,其提交的未诉讼债权人的票据显示为高茂林个人向债权人的欠款及转账凭证,仅凭该类证据不能证明此欠款为丰源煤矿的债务。此外,丰源煤矿亦未提交已经诉讼确认的债务数额相关证据、丰源煤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事实,二审法院认定,丰源煤矿申请破产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丰源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陵县店头丰源煤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婷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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