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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南京海桥实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9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式会社商船三井(MITSUIO.S.K.LINES,LTD.)。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二丁目1番1号(1-1,TORANOMON,2-CHOME,MINATO-KU,TOKYO,JAPAN)。
代表人:池田润一郎(JUNICHIROIKED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圣,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海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桥北路8号10-63。
法定代表人:薛凤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85号3001-30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振东,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港有限公司(PANKO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轩尼诗道555号东角中心1901A-B(ROOM1901A&1901B,EASTPOINTCENTRE,555HENNESSYROAD,CAUSEWAYBAYHONGKONG,CHINA)。
代表人:李全辉,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浪涛,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海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开发区团结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海桥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攀港有限公司、南京海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商船三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珂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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