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北方工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文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北方工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均未要求北方公司举证履行凭证,致使案件购销事实不清。北方公司作为供货方存在履行不当、缺货、迟延供货等情形,也没有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合同金额3%的配件,造成三力公司下游需方巨大现实损失。对北方公司不当履行和违约部分应进行扣除。(二)本案发现有新的证据。三力公司提供的《企业询证函》并无经办人员签名,来源不明。三力公司找到了两份新的足以推翻原询证函的《企业询证函》,内容与前证据完全不同。该证据显示三力公司认可的欠货款金额为11960306元。综上,三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事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三力公司所称新证据问题。1.三力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两份2017年、2018年《企业询证函》虽注明了对欠付北方公司货款金额的异议,但该异议并未得到北方公司的认可,并不能推翻其盖章确认的2015年《企业询证函》的内容。2.三力公司提供的该两份《企业询证函》分别产生于2017年11月26日和2018年5月26日,均为原二审立案之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因此,三力公司关于新证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二)三力公司主张北方公司履约不当应扣减货款问题。1.三力公司称应扣减北方公司少供货及退货的相应款项。三力公司在北方公司向其发出的2015年《企业询证函》中确认截止2015年11月30日的账面金额为20433222元,并未对少供货或退货金额提出异议,在此证据存在情形下,原判决认定三力公司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三力公司在原审期间未能提交证明缺少货物准确数量或价值的相关证据,原判决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法有据。2.三力公司称合同约定的随机备件应抵减货款问题。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北方公司免费带总价3%的随机备件及工具”,可知随机配件并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价款中,双方合同也未约定备件可抵减价款。北方公司虽未按约定提供随机配件,但并不构成三力公司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原判决未予支持三力公司该主张并无不当。3.三力公司称因北方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义务造成三力公司损失问题。三力公司在原审时并未就此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三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纪忠
审判员 杨 卓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田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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