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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莲湖区丰登**路**号**号楼。
原法定代表人:杨万利,该公司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四站装。住所地:陕**省**安市莲湖区丰登**路**号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厂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恒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航空四站装备修理厂(以下简称航空四站修理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2018年8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民终577号民事判决。2018年9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破申45号民事裁定,受理航空四站修理厂请求对西安恒丰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陕01破41号《关于指定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指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为西安恒丰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成员包括:组长王世奎,组员巨黎江、盛夏,均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本案中,2019年1月7日杨万利签字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及其于2018年11月20日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19年1月7日签字的委托律师许强、陈洁代理本案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均未加盖西安恒丰公司公章。据上,杨万利并非陕**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其未经授权,无权以西安恒丰公司名义就本案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西安恒丰四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文博
书记员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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