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990号
再审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28-836号东峻广场A、B座12、32、33楼C座12楼。
负责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贤,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有清,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128号麓湖大厦B幢盈湖轩19楼C。
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马东旭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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