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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武汉弈帆工贸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9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NEWGOLDENSEASHIPPING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丝丝街30号保诚保险大厦#25-01。
法定代表人:王善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传尧,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弈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特一号龙阳凯悦大厦A幢A单元6层69号。
法定代表人:冯希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NEWGOLDENSEASHIPPINGPTE.LTD)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弈帆工贸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终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NEWGOLDENSEASHIPPINGPTE.LTD)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珂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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