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城西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陈志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平凉新世纪工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世纪超市广场店。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中路绿地广场。
负责人:赵根存,该超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钢,内蒙古釜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新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船舱街**号。
法定代表人:高兰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钢,内蒙古釜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邻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平凉新世纪工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世纪超市广场店(以下简称新世纪超市广场店)、甘肃省新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甘民终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好邻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新世纪控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新世纪超市广场店主观上具有真假混卖、侵害好邻居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已非法获利,其提交的食品购销凭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二)二审法院认定好邻居公司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对好邻居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错误。好邻居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且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必然产生律师费,是否开具发票系《委托代理合同》后期结算的问题。即便好邻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付,二审法院也应依据现实情况对维权成本酌情予以考虑。(三)好邻居公司二审期间提出关于一审法院对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以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答复文件两份证据未予认定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回应存在错误。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新世纪控股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好邻居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好邻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总计6468.6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新世纪控股公司负担。
新世纪控股公司提交意见称,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所售“金帝恋人”巧克力系从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购,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新世纪控股公司主观上没有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好邻居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一)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新世纪控股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好邻居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二)好邻居公司的合理开支应当如何确定。
(一)关于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新世纪控股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好邻居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问题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所售“金帝恋人”巧克力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无争议,故主要争议在于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新世纪控股公司能否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提交的食品购销凭证系食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网上电子一票通,能够证明所售“金帝恋人”巧克力商品系从平凉盛世洪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购,系合法取得。二审法院认定新世纪超市广场店、新世纪控股公司在能说明提供者且能证明涉案“金帝恋人”巧克力商品是合法取得的情况下,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好邻居公司主张新世纪超市广场店具有真假混卖、侵害好邻居公司商标权的故意,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好邻居公司的合理开支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好邻居公司主张公证费40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出68.6元,且提交的票据能够证实上述支出,二审法院对其关于上述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好邻居公司主张调查取证费10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实际支出,二审法院对其关于上述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好邻居公司主张律师费5000元,虽无直接证明律师费实际支出的相应票据,但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且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出庭参加了诉讼,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好邻居公司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卢莹
书记员纪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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