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中段马家坟路北**米处/div>
法定代表人:贺宏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张恩睿,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宁,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拖秀及原审第三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恩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瑜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万里
书记员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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