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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高头窑镇。
负责人:方锦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锋,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8号l幢0107室。
法定代表人:方锦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锋,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S101、S102号1-4层。
负责人:顾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亿宏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旗展旦召苏木和合成村。
负责人:宋仲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云山,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民,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仲山,男,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民,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艳灵,女,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民,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以下简称羊场煤矿)、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佳置业)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包头分行)、鄂尔多斯市亿宏煤矿(以下简称亿宏煤矿)、宋云山、宋仲山、高艳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终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羊场煤矿、宇佳置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请求予以撤销,改判驳回光大银行包头分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宇佳置业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供了一份《三方协议》,但二审法院未组织质证,该协议应作为再审的新证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包括羊场煤矿借款及宇佳置业担保的款项均由达拉特旗纳林丰胜奎煤矿(以下简称丰胜奎煤矿)偿还,则无论《三方协议》是否有效,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基于《三方协议》取得的款项均是对本案借款的清偿。原审不得基于原有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进行审理。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已经质证的《偿债协议》已经得到部分履行,该部分履行是对本案原有债务进行的清偿,必然会减少债务数额。原审按光大银行包头分行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无论是担保亦或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并非羊场煤矿的公章,不能代表羊场煤矿,亦即合同一方签章无效,合同未成立;(二)宋云山虽然是宇佳置业的时任法定代表人,但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宋云山提供了股东会决议,但其上没有其他股东的签字或者签章,这说明光大银行包头分行明知宋云山的行为不代表公司,双方恶意串通是明显的。故本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宇佳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也属无效。(三)本案涉嫌骗取贷款和诈骗金融机构的刑事犯罪,争议款项属于刑事追缴和责令退赔范围,因此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四、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偿债协议》《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对原《综合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欠款数额产生实质性的变更,故应追加《偿债协议》《三方协议》的其他当事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三方协议》是否属于新证据
经查,《三方协议》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甲方)与丰胜奎煤矿等(乙方)、羊场煤矿、乌审旗东达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达牧业公司)等(丙方)多方主体签订,主要内容是,因羊场煤矿等丙方债务人未向光大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丰胜奎煤矿等乙方自愿偿还丙方所欠光大银行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金数额为6.4亿余元,其中包括本案羊场煤矿提供担保的贷款;如协议未正常履行,光大银行有权继续依原合同向乙方、丙方进行追索。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对该《三方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该协议未得到实际履行,故其可依据原有合同向羊场煤矿、宇佳置业主张权利;二审法院在二审庭审后通知其到庭对该协议进行了质证,因此该协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对此争议问题,首先,《三方协议》系宇佳置业在二审庭审之后提交,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已经发表了质证意见,二审判决也对其进行了分析认定,即“宇佳置业虽提供了三方偿债协议,但无实际履行的证据,因此一审认定还款数额并无不当。”故原审不存在羊场煤矿、宇佳置业申请再审所称对该《三方协议》未质证的情形,该协议不属于二审程序之后出现的再审新证据。其次,从《三方协议》的约定来看,如该协议未正常履行,光大银行包头分行有权继续依原合同向宇佳置业、羊场煤矿进行追索。依此约定,《三方协议》的乙方系加入光大银行包头分行与羊场煤矿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承担了羊场煤矿的债务,在乙方偿还债务之前,羊场煤矿并未退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就该协议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羊场煤矿、宇佳置业不能提供证据。故该协议不能证明原借款、担保关系以及借款数额已经予以变更。羊场煤矿、宇佳置业提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羊场煤矿、宇佳置业提出,《偿债协议》能够证明本案债务已经部分清偿,原判决认定的债务数额错误。经查,《偿债协议》由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泰公司)签订,主要内容是,乾泰公司自愿以苗木销售款偿还羊场煤矿、盛雄公司、东达农牧业公司等债务人欠光大银行的债务,共计6.4亿余元;但债务人与光大银行的债务不因该协议的签订而转移至乾泰公司,如乾泰公司未按约履行,则光大银行有权向原债务人、担保人追索。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在原审中对《偿债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亦主张该协议未实际履行,故提起了本案诉讼。对此,羊场煤矿、宇佳置业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故依据协议约定,原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续,光大银行包头分行有权向羊场煤矿、宇佳置业主张权利。羊场煤矿、宇佳置业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一)本案是否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问题。即便如羊场煤矿、宇佳置业所述羊场煤矿涉嫌刑事犯罪,但该情节并不影响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向羊场煤矿、宇佳置业主张本案中的民事权利,本案也不属于必须以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另案的移送亦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羊场煤矿、宇佳置业该项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二)羊场煤矿与光大银行包头分行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审查明,就本案光大银行包头分行主张的债权,宇佳置业授权羊场煤矿提供担保,授权委托书上有宇佳置业时任法定代表人宋云山的签字及宇佳置业的公章,光大银行包头分行系基于对宋云山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宇佳置业公章真实性的信赖,而与羊场煤矿签订该保证合同。据此,原判决认定该《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该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羊场煤矿、宇佳置业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四、原审是否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如前述第一、二个问题所述,《三方协议》《偿债协议》均不能对原判决的认定产生影响,故本案无需追加该两份协议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羊场煤矿、宇佳置业称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羊场煤矿、宇佳置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雪楳
审判员  梅 芳
审判员  苏 蓓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洁
书记员任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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