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瑞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永利,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仕梅,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思鸣,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永利、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任雪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邹军红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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