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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效忠、山东方成投资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效忠,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安,山东德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方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大厦22103号。
法定代表人:田青,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24号山东体育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李满,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主楼7层20704房间。
注定代表人:胡总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效忠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方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成公司)及一审被告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力四射公司)、一审第三人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地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效忠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根据本案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刘效忠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方成公司的强制执行。刘效忠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2003年12月23日占有该房产,同日将房款全部交清。2004年12月3日金龙地产公司才将涉案房产抵押给光大银行,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查封涉案房产,是在刘效忠购买涉案房产两年之后。显然,无论是抵押设定的时间,还是人民法院查封该房产的时间,均在刘效忠签订合同、支付全额房款、占有房产之后。至今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并非刘效忠的自身原因,系金龙地产公司在刘效忠交付了全部房款并交付使用后又将涉案房产抵押给他人所致。而二审有关刘效忠因在涉案房产查封前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对该房产取得的权益不能对抗方成公司享有的优先权的认定,存在错误。刘效忠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是否足以排除方成公司的强制执行,不是以在房产查封前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为依据,而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为依据。二审法院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七条驳回刘效忠执行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刘效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该条同时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刘效忠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未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否属于该规定第二十七条“除外”情形,以及刘效忠作为买房人是否符合第二十八条能够排除执行的相关情形进行审理,显属不妥。刘效忠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挺
审判员  张纯
审判员  潘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百明
书记员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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