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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娟、歹广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小娟,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再审申请人崔晓娟因与被申请人歹广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崔小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保护的是手枪的整体造型,手枪柄只是设计要点。在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中认定玩具手枪的整体造型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二审法院却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定为手枪柄,并且仅用涉案专利的手枪柄部分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得出实质相同的结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着枪柄表面图案、枪管、扳机、瞄准装置个数、弹簧等多处不同,二者差异明显,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歹广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歹广辉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崔小娟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整体造型基本一致,虽然在枪管、扳机和弹簧激发机构等方面存在差别,但是上述差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且涉案专利简要说明中,亦记载了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为手柄的整体造型。根据整体比对,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崔晓娟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小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张玲玲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王沛泽
书记员杨钰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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