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傅广裕,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双,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楠,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缪小鸥,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双,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楠,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云,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化工园区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傅广裕,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傅广裕、缪小鸥因与被申请人马云,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傅广裕、缪小鸥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二审判决认定马云为出借人,是错误的。本案中马云的经办人李明胜是胡艳霞配偶,傅广裕与马云不认识。马云向缪小鸥账户分三笔汇入3000万元,每次1000万元。傅广裕收到前两笔1000万元资金后立即将两笔各1000万元转账到胡艳霞指定的管小铭账户内,第三笔1000万元到账后,傅广裕立即转账200万元给胡艳霞指定的管小铭账户内,实际运转资金仅有1000万元。马云不具备出借3000万元的能力,实际出借人是李明胜和胡艳霞。李明胜与胡艳霞把控整个出借过程,马云的资金来源与缪小鸥汇给胡艳霞的资金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一审、二审时傅广裕、缪小鸥申请法院调查马云资金来源,法院未调查。对于当事人不能调取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没有调取是错误的。二、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3000万元,是错误的。本案债务发生后,马云未向傅广裕追要过债务,都是胡艳霞和李明胜在催要债务,这表明本案实际出借人是李明胜和胡艳霞。马云账户共汇给傅广裕3000万元,傅广裕在本案借款发生前后向胡艳霞指定账户汇入2350万元,本案实际借款金额是650万元。三、二审判决认定“傅广裕收到马云出借的3000万元款项后,将其中2200万元转入胡艳霞指定账户,其客观目的是用于代偿他人拖欠胡艳霞的借款”的主要证据是李明胜和胡艳霞提交的《调解意见》《电话录音整理笔录》,该证据提交时间和形式均不合法,也未经质证。四、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是傅广裕与缪小鸥夫妻共同债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借款主体不是缪小鸥,借款用途无论是《借据》中所述收购河南省国梦食品有限公司还是二审判决认定的代他人偿还债务,均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因此本案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马云提交意见称,马云经李明胜介绍借给傅广裕3000万元有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在出借款项时,马云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内就有资金2892万元,二审时傅广裕也见到了马云建设银行卡明细。马云与胡艳霞、管小铭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马云按照约定将3000万元汇入傅广裕指定的缪小鸥账户后,该笔钱就由傅广裕和缪小鸥控制。马云无法控制傅广裕和缪小鸥向他人转款。事实上胡艳霞与傅广裕及广庆集团公司有借贷关系,傅广裕介绍胡艳霞借款给广庆集团公司在二审询问时,胡艳霞一直主张傅广裕打给其的2200万元是傅广裕替广庆集团公司偿还的借款,这与傅广裕向马云的借款没有关系。马云借给傅广裕的3000万元均打款至缪小鸥的账户,这证明借款是傅广裕和缪小鸥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二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傅广裕、缪小鸥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1月17日傅广裕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马云出具的《借据》载明傅广裕向马云借款3000万元,且马云将所借款项汇入傅广裕指定的缪小鸥账户时借据生效。现有马云分三次汇入缪小鸥账户30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傅广裕也认可3000万元已转入缪小鸥账户,此时借据生效。另有中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显示中博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为其股东傅广裕借马云的3000万元担保,也可证明傅广裕有向马云借3000万元的意思表示。再有,傅广裕2016年5月28日向马云还款68万元,2016年12月12日向马云还款20万元。由此可以确定马云与傅广裕存在借贷关系。一、二审法院未调取马云全部银行流水不影响傅广裕与马云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傅广裕、缪小鸥提交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对傅广裕、缪小鸥、马云、胡艳霞、李明胜相关方的询问笔录及傅广裕与胡艳霞之间的往来手机短信息图片,可以表明傅广裕与胡艳霞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傅广裕与马云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同一笔债务。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傅广裕与马云存在3000万元借款关系,并无不当。傅广裕所称的《调解意见》《电话录音整理笔录》,二审判决并未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3000万元借款是傅广裕与缪小鸥夫妻存续期间所借,而且借款也是转账至缪小鸥账户,后经缪小鸥账户转给他人,这证明缪小鸥对于3000万元借款知情并具体参与借款事宜。因此,二审判决判令傅广裕与缪小鸥共同偿还3000万元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傅广裕、缪小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傅广裕、缪小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朱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丁燕鹏
书记员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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