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古洛布莱株式会社、北京金泰博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东久留米市前泽3丁目14番16号。
法定代表人:铃木一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莉,北京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泰博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庄1号。
法定代表人:郑含露,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市鱼乐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沐曦,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泰博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鱼乐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乐渔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古洛布莱株式会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现有设计已经公开了使用弧形部件连接转子两臂的设计”错误。从鱼乐渔具公司提交的现有设计证据看,各转子从正面观察,其组成均为与转子主体平行或接近平行地设置两个臂部,两个臂部与呈平直直线状的转子主体下部边缘连接。虽然部分现有设计中转子主体下部边缘与臂部的连接处形成有弯曲状的过渡部,但转子的产品构成上都不存在“从两臂部的顶端部向下延伸出而形成的圆润弧形部件”,因此现有设计没有公开使用弧形部件连接转子两臂的设计。由于涉案专利单独设置“弧形部件”,使得转子整个产品的构成、形状与现有设计产生差异,其必然会影响转子整体的外观。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不仅包括“两个圆弧形部件形成圆润的向下突出的弧形”,还应包括“两个臂部之间的圆弧形部件,该圆弧形部件从两臂部的顶端部向下延伸突出转子主体下方”。(二)原审对鱼乐渔具公司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作为渔线轮产品,在其功能部件特定的情况下,其独特外观和美感是消费者购买该类产品时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而渔线轮转子作为渔线轮产品中位置醒目、对渔线轮产品的整体美感影响最大的部件,在实现被控侵权产品利润中的作用较大。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是世界知名渔具企业,在本行业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鱼乐渔具公司作为专业渔具生产、销售企业,对此不可能不知,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鱼乐渔具公司侵权所获利益较大,远超过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所主张的赔偿额,应判令鱼乐渔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再审纠正。
鱼乐渔具公司提交意见称,“从臂部的顶端部向下延伸而形成于两臂部之间的一对圆弧形部件”并非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原审认定为现有设计正确;原审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古洛布莱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经原审查明,鱼乐渔具公司提交的现有设计证据证明,现有设计专利均显示从两臂顶端延伸至转子主体的弧形,无论其是否与转子主体连成一体并与转子主体下方齐平,从侧视图及主视图来看,现有设计中两臂中间均有一定的弧形连接。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不同之处在于弧形部件的形状不同,现有设计的弧形多为底部平直的U行,而涉案专利采用了底部圆润的弧形。原审基于上述事实认定现有设计已经公开了使用弧形部件连接转子两臂的设计,“两个臂部之间的圆弧形部件,该圆弧形部件从两臂部的顶端向下延伸突出转子主体下方”不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无不当。
原审基于被诉侵权产品渔线轮的外观主要由产品的功能特性决定,功能品质的优劣是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主要因素,故外观设计对于产品售价的贡献率不宜过高,综合考虑鱼乐渔具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范围、销售数量、一般市场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并未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无不当。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所称鱼乐渔具公司侵权所获利益较大,远超过其所主张的赔偿额,且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所提理由依据不足。
综上,古洛布莱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古洛布莱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许常海
书记员芦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