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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中学、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霍邱中学。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元,该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孔令明,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金红卫,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南汇区。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霍邱中学(以下简称霍邱中学)因与被申请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元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孔令明、金红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霍邱中学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霍邱中学与晟元公司经协商一致就本案的生效判决履行事宜,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再审申请人霍邱中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霍邱中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霍邱中学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忠红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冬冬
书记员甄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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