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霍邱中学。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元,该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孔令明,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金红卫,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南汇区。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霍邱中学(以下简称霍邱中学)因与被申请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元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孔令明、金红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霍邱中学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霍邱中学与晟元公司经协商一致就本案的生效判决履行事宜,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再审申请人霍邱中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霍邱中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霍邱中学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忠红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冬冬
书记员甄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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